http://tw.youtube.com/watch?v=33f-vi-vBRk
以上是在寫完以下文章之後,美國AIT前理事長包道格對綠卡的影音說明,可以間接證明馬英九的綠卡無效。



原本我也是以為馬真的有綠卡,認為他可能在說謊,經過研究和作過很多功課後,發現謝營的技倆是:先說馬有綠卡,捏造填I-407表才=綠卡失效的事實,要馬提出美國官方證明,但是馬屬於被動喪失,並沒有官方證明,謝營看準美國AIT在台協會又不敢牽扯政治出來說明,又繼續追打這個老梗。後來這個梗被昨天的AIT新聞稿間接破解,謝營又扯到永久居留權。然後又有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chiang/00/0107.htm這種不知道是企圖抹黑還是根本腦筋不清楚的文章出來混淆視聽。以下是針對這篇文章的批判。



對於該網址的回答與批判,均附於「答」後面。



a.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不會單純因其曾經在美國境外,為時間所迫來不及取得回美永久居留權簽證,而權宜地取得觀光簽證,而因此被認為不適格歸類為返美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




 b.譬如,一個臨時被派駐外國,為美國公司工作的永久居留權外國人,雖然在美國之外已經超過一年,因此不能光憑綠卡(I-551表)入境。如果該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從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利,繼續繳付美國所得稅,更甚者,仍在美國保留住家,雖然該外國人為了緊急的原因,曾經取得非移民簽證(如觀光簽證)好立即回美,觀光簽證的取得,對於他的永久居留權並不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答:上面兩段我一併回覆。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假如說是緊急的事情,使領館應該要先給一個非移民簽證,這的確是沒錯的,但不表示說,可以「同時」擁有移民及非移民身份,而馬英九過去20幾年,馬英九長期離開美國,都在台灣(這是綠營無法否認的事實),馬先生永久居留權已經沒有了,這是很確定的

另外,曾經有一個案例是:有人曾在2006年10月23日取得H1B工作非移民簽證,三年效期直到2009年,但是此人在2007年10份拿到美國綠卡,因此護照上有兩個美國移民局進關時所蓋的章,2007年5月他前往美國,是拿H1B非移民簽證的,而2008年再去時,就是以移民身分,雖然這個時候,非移民簽證仍在效期之內,但是形同失效。這個例子是先有非移民簽證,之後拿到綠卡,非移民簽證自然失效

因此,若綠營會找出一個同時擁有非移民簽證以及美國綠卡的VISA,然後指控馬英九說謊,這是利用時間差所玩的文字遊戲,企圖混淆視聽。

而該段拿「繳付美國所得稅」來當佐證,這個其實沒錯,但是是斷章取義。
這是美國2004年「創造就業法案」(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的規定。在2004年6月4日以前,如果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時的收入與財產很高(五年內平均年收入超過十二萬四千美金,財產淨值六十二萬美金以
上),要去接受國稅局認定:是否為了逃稅而放棄國籍與綠卡。如果沒去,或是去了遭認定是為了逃稅,就要報「脫離國籍稅」(expatriation tax)。如果沒報,會處以罰金。另一方面,如果收入與財產未達標準,則不用理會國稅局。
從2004年6月4日以後,如果放棄綠卡沒有去跟政府報備,可能會在「稅法上」被當作仍是美國長期居民,而有繼續報稅的義務。這些完全是「稅法」上
的規定,跟綠卡身份有沒有效一點關係都沒有。美國稅法很多地方跟移民法定義不同,完全是基於課稅的理由。稅法上把你當作是美國居民,不代表你的綠卡身份還在。要有人拿國稅局的文件證明馬英九綠卡有效,那是魚目混珠。綠卡有沒有效,完全是根據美國移民法來決定。







 c.領事館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另依據同外交事務手冊第九冊42.22,第4.1的說明:

 a.移民局保留決定合法居留權是否喪失或保留的解釋權,領事管官員依法無權做如是的決定。但是,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綠卡,領事館官員應該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接受繳回的綠卡,並將之送回移民局。領事館官員不可以申請人先放棄綠卡(I-551表)作為發給非移民簽證的交換條件。

答:上面這一段又斷章取義,只列出部分事實。

上面提到「當申請人已經放棄居留權並自願地繳回綠卡,領事館官員應該要求該申請人填具I-407表放棄合法永久居留權地位」,因此,後面那句填具I-407表的成立,必須要有前一句話作但書。

但是馬英九自動放棄居留權?需要繳回綠卡?

這個事實只適用於「主動放棄居留權」的主動放棄者。馬英九並非「主動放棄居留權」,而是被動失效。

至於為什麼會被動失效?為什麼馬沒填I-407表?

馬約從一九八五年起(但他好像只找到一九九○年護照),就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那他等同在約廿三年前就已主動放棄了「永久居留」的「移民」身分。即使他家裡還找得到那張綠色卡片(其實美國政府在許多年前就將此卡改版,顏色不同,樣式也改過兩次),也已失效。

另有人以馬先生並未填過「放棄永久居留權身分」的I-407表,即聲稱馬先生仍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身分。其實,美國移民法並未規定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若要放棄「永久居留權」身分或在申請「非移民簽證」之前,必須填寫I-407表。或許有律師會建議「非移民簽證」申請人填寫,但其不過是為了要快速獲得非移民簽證而已,因為這通常是證明申請人無意移民美國最直接的方法。而馬英九先生既然已獲核發「非移民簽證」,自然也就證實其已無美國「永久居留權」身分,更不可能擁有美國國籍。

而事實上,放棄綠卡可以有很多種方式,不限定填I-407表。有一本美國移民律師Ramon Carrion出的書「USA Immigration Guide」,十幾年來出到第五版,其中說了(第170頁):

「除了離開美國一年且不申請回美證外,放棄綠卡最簡單的方式之一就是不報稅,或是放棄在美國的住所。」
("One of the easiest ways of abandoning permanent resi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ther than by remaining outside of the U.S. for at least
one year without first having obtained a reentry permit, is by failing
to pay taxe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failing to maintain a
United States domicile.")





 b.領事館的官員必須記住:喪失永久居留權地位的原因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而非單純拋棄居留權的陳述。

答:如欲單純拋棄居留權可直接填寫填I-407表沒錯,欠缺回美的確定意圖是喪失「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認定「之一」這也沒錯,但是馬英九的綠卡(=永久居留權)之喪失(或消滅)不適用於此,原因在於:

他回去美國拿的是非移民簽證,已經多次一年以上未入境美國,他並沒特地拋棄居留權=綠卡,原因就是包道格後來說的:綠卡一年沒用就失效。想持有綠卡必須盡早常回美國,但是馬並沒有,他已經多次一年以上未入境美國(已公開秀出護照)。

答案很簡單,但是有人聽不到想要的答案,就選擇不相信罷了。


清楚了嗎?這篇網址的盲點在於讓人以為:一個因只有一個果,要達到那個果必須返回那個因。這是錯誤的!

這整個網址的文章和整個謝營的立論有另一個很高明的盲點在於:在推理中穿插一些確定為事實的數據、資料與法令,也就是「謊話夾雜著三分真話」,讓一些不明究理的人霧裡看花,進行選擇性相信。這網址僅是見縫插針,瞎子摸象,將一小部分抽出來模糊化擴大捏造解釋。

以上是這篇網址的盲點和錯誤,為什麼有些人老是喜歡把綠卡講得很難很難喪失的樣子呢?






 綜上所述,馬英九確實如謝長廷和蔡同榮等人所指,必須填寫I-407表格主動放棄永久居留權,或者必須出示移民法庭的裁判顯示他的居留權因為具有法定拋棄的事實而失效,但無論如何,馬先生的美國永久居留權,不可能因為曾經取得非移民的觀光簽證而「自動失效」。

答:上面這段我不重覆回答了,理由同上下。



另外其他挺謝人士可能會有一些疑問,我先在下面補述。

問:為什麼馬英九提不出官方的失效證明?為什麼法官沒提出他的失效證明?
答:馬英九以非移民(B1/B2)簽證入境美國(護照上的這個非移民簽證已經公開在記者會展示過),按美國移民法規,如果沒有放棄綠卡,移民官不會讓他入境。也就是說,他現在的身份就是非移民,綠卡已經終止。馬英九現在進出美國都使用非移民身份,他跟美國都沒意見。已經失效的東西不可能再失效一次提出官方證明。


問:,既然I-407表不是放棄綠卡的法定要件,那麼為什麼還有很多人要去填表放棄呢?

答:最大的理由來自於稅法上的要求,特別是對2004年6月以後(請注意這個數據)才放棄綠卡的人,填I-407表是正式免除納稅責任的方式。


問:綠卡是否像台灣國民身分證一樣,撕掉還有效?

答:美國移民法101(a)(20)條明明白紙黑字定義「綠卡=永久居留權」是一種特許(privi
lege)。不是權利,和公民權完完全全不一樣。一旦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永久居留權隨即喪失。
他們卻把它無限上綱成基本人權(right),再編造「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


不要再拿身分證來類比了。身分證不是特許權利,也和永久居留權沒關係。




以上。

綠卡事件太複雜,被搞得很像羅生門,但其實不是羅生門,真相已經在那裡,願意去了解去相信的人不多而已。就算法律系學生如果沒去研究,都不一定了解了,因為他們不一定專攻台灣與美國移民法,而對於法律懵懂無知的某些民眾,思緒和邏輯不夠清楚,自然被炸得團團轉。


References
http://blog.udn.com/impishb/1600793
http://blog.udn.com/impishb/1673360
http://www.idn.com.tw/article/news_content.php?catid=1&catsid=6&catdid=0&artid=20080321andy001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080224007
http://www.ait.org.tw/zh/visa/niv/FAQ.asp#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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