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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政府釋出對弱勢團體的各種利多補助,雖然其中仍有不完善處,雖然綠營質疑其仍未考慮到弱勢團體。

但是我突然想到一個問題,弱勢團體為何一定要被補助?

乍聽冷血,但我真正想批判的是:是否每一種弱勢團體都該被補助?


舉例來說,如果是先天或後天殘疾民眾、鄉區獲資源分配較少的民眾,那麼補助自然無可厚非。

但是若低收入的理由是自己好吃懶做,年輕時不努力培養專長(如先前新聞報一對夫妻不去工作,竟然常常餵孩子吃泡麵,乍聽可憐,但是該縣市社工其實先後介紹很多工作,只是那沒專長的夫妻卻嫌東嫌西,頻頻辭職只靠領失業救濟金,哭訴著自己只能靠泡麵),這樣的低收入戶弱勢團體該被補助嗎?

這樣的低收入戶弱勢團體該被補助嗎?

希望聽聽大家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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